公安部关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政府网站安全建设的试行意见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上海市信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持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信息产业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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