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政府网站安全建设的试行意见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上海市信息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

                关于加强本市政府网站安全建设的试行意见
                   (2002年9月11日沪信息办法〔2002〕249号)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网站的安全建设,确保政府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安全建设的管理体制
    本市政府网站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各区县政府网站(以下统称部门网站)组成。
    (一)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全市信息安全工作。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机要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网站安全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单位是门户网站安全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门户网站主网范围内的安全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对部门网站信息安全工作的联络、指导和协调工作。部门网站运行管理单位是部门网站安全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部门网站的安全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并确保与门户网站交互的信息的安全性。
    (三)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信息安全责任人。部门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人以《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部门/单位信息安全工作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118号)中确定的人员为基础。
    二、安全建设的技术要求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的基本运行环境、信息发布系统和通用应用系统的安全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机房建设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当安排专用机房(自建或者托管),安置关键设备及电源系统。机房建设的技术要求可参照《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2000)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1988)。
    (二)网络安全发布系统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当建设网络安全发布系统,以防止网络黑客对页面的非法篡改,并使网站具备应急恢复的能力。网络安全发布系统占用系统资源百分比的均值不得超过5%,峰值不得超过15%。
(三)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系统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当建设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系统,对电子公告服务活动进行实时监管,重点加强对电子公告板和聊天室的内容过滤,对黄色、反动、暴力等不良信息及其发布者及时进行处理,以维护网站的内容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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