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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简称:市信安协);英文译名:Shanghai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I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相关文件,由本市信息安全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与会员提供服务,积极促进上海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推进上海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积极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听证会,提出有关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协会把行业服务作为最基础的工作,加大对行业服务的力度和广度,经常向会员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需求导向,组织会员进行市场开拓,向社会推介行业产品,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
制订并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加强对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自律监督,以及对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等工作。
    制订本行业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涉及本行业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事项。
    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可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或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等活动。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制订等事项。
    与国内外相关业界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咨询和中介服务,组织调研、交流、合作、培训,举办会展、论坛和编辑出版等,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信息安全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提供信息的优先权;
    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主动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调离派出单位,理事资格自然消失,由派出单位及时调整更换。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提议增补和罢免理事;
    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决定各工作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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